許某某不服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訴是否受理行政復議案
南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南政復決字〔2024〕65號
申請人:許某某;
被申請人: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向本復議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本復議機關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申請,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政行為違法;2.確認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處理的行政行為違法;3.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XX”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2024年10月10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依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的法定職責,但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任何處理,屬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向本復議機關提供如下證據材料:1.身份證明;2.投訴舉報書;3.涉案產品的照片;4.購物小票;5.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提出的“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政行為違法;”的復議請求,應不予支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申請人寄來的投訴舉報書,同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對投訴舉報問題進行受理,為保留證據電話告知情況內容已錄音,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已通過合法有效途徑履行了告知義務。所以,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受理了投訴,申請人稱“未告知”與事實不符,申請人第1項請求應予駁回。
二、申請人提出的“2.確認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處理的行政行為違法”的復議請求,應不予支持。
(一)針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線索,被申請人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執(zhí)法人員對被投訴舉報公司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依法提取了被投訴舉報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與《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標簽,并經核實該產品系被投訴舉報公司生產。根據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和目前投訴舉報人所提供的證據,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廠家具備生產“蘿卜干”生產資質,產品的生產工藝符合GB27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醬腌菜》標準要求,目前“蘿卜干”食品尚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對其名稱進行規(guī)定,“蘿卜干”名稱是食品的通俗名稱,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4.1.2.1.2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的標準要求,并且標簽上還有“產品類型:醬腌菜”的說明,此名稱符合標準要求。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投訴產品標簽問題,被申請人經核實,被投訴廠家的產品標簽上已標明“產品類型:醬腌菜”,未侵犯申請人(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被申請人組織了調解。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組織了申請人和被投訴廠家進行調解,但被投訴廠家與申請人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終止調解。
(三)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0日將調查情況、《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通過書面形式已告知申請人。所以,被申請人對投訴已作出了依法處理,申請人聲稱的“投訴未處理”與事實不符,申請人第2項請求應予駁回。
三、申請人提出的“3.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處理”的復議請求,應不予支持。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已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處理。根據被申請人調查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證據尚不足已初步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未達到應當立案的法定標準,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規(guī)定,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0日將調查情況和《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等通過書面形式已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已充分履職,程序合法。所以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不屬于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二)申請人與舉報事項無利害關系,不具有第3項請求的主體資格,第3項請求不在復議機構審查范圍之列。申請人作為舉報人,享有舉報并獲知處理結果的權利,但與被申請人如何對被舉報人進行處理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不會對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權并作出相應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充分履行職責,且處理并無不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向本復議機關提供如下證據材料:1.現(xiàn)場筆錄;2.被投訴舉報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3.情況說明;4.涉案產品的照片;5.不予立案告知書;6.郵寄截圖;7.通話截圖;8.投訴受理決定書;9.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10.《關于對湖南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訴舉報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
本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許某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廣西合浦縣XX鎮(zhèn)XX村委會XX隊XX號,身份證號:XXXX。2024年9月2日申請人在1157灣沚店購買XX一袋,支付5.9元,涉案產品系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后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中關于食品名稱要反映該食品真實屬性(醬腌菜)的規(guī)定,隨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該投訴舉報書,當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電話告知申請人,對通話內容進行了錄音;2024年9月27日被申請人派執(zhí)法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依法制作了現(xiàn)場筆錄,并提取了被投訴舉報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和涉案產品包裝袋;同日被投訴舉報公司向被申請人出具了《情況說明》,說明:針對申請人聲稱被投訴舉報公司生產的“XX”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4.1.2.1條的規(guī)定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認為食品名稱不符合要求一事,其不予認可。“XX”是客戶“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投訴舉報公司生產的產品,XX是品牌,蘿卜干是產品名稱,其食品名稱是使用客戶名稱加上產品名稱,顧名思義也就是XX的蘿卜干,并且蘿卜干沒有專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蘿卜干”屬于產品的通俗名稱,該產品名稱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 4.1.2.1.2條、4.1.2.3 條規(guī)定,另外該產品執(zhí)行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醬腌菜》(GB2714),醬腌菜是以新鮮蔬菜為主要原料,經腌漬或醬漬加工而成的各種蔬菜制品,被投訴舉報公司生產的“蘿卜干”采用的工藝是原料蘿卜經腌漬后加工而成,符合GB 2714對醬腌菜的定義,屬于醬腌菜的范圍,且標簽上也是有單獨的“產品類型:醬腌菜”的說明,所以此名稱是符合標準要求。針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問題不予認可,拒絕調解。2024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和《回復》;2024年10月11日將回復材料郵寄送達至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身份證明、投訴舉報書、涉案產品的照片、購買記錄圖片、通話記錄截圖、現(xiàn)場筆錄、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情況說明、《回復》和郵寄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復議機關認為:一、參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案有法定管轄權。
二、參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2024年9月24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同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電話告知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回復》,并郵寄送達于申請人。故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復議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行政復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