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09210010/2024-1894119 | 發(fā)布機構 | 南縣公安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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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類別 | 綜合政務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公開方式 | 政府網(wǎng)站 |
索引號 | 4309210010/2024-189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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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南縣公安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4-01-01 |
信息類別 | 綜合政務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公開方式 | 政府網(wǎng)站 |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的二十大精神,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激勵黨員和公職人員擔當作為,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政治生態(tài)和良好環(huán)境,中共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南縣公安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縣開展懲治誣告陷害行為專項治理。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本次專項治理所稱誣告陷害行為是指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包括出于個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實,陷害、抹黑、詆毀他人的;因為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為了一己之私造謠中傷他人的;由于個人恩怨、嫉妒心理無中生有,散布謠言和不實消息發(fā)泄私憤的等。
專項治理著力為敢于善于斗爭、敢于擔當作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黨員和公職人員撐腰鼓勁,重點查處以下誣告陷害行為:
(一)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干部選拔任用的;
(二)嚴重干擾巡視巡察和監(jiān)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
(三)意圖引起上級機關重視,檢舉、控告時連帶誣告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地方)領導的;
(四)經(jīng)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反復舉報,繼續(xù)實施誣告陷害的;
(五)強迫、唆使他人實施誣告陷害的;
(六)黨員和公職人員為達到自身目的,實施誣告陷害的;
(七)其他應當重點查處的誣告陷害行為。
二、嚴肅追究誣告陷害人責任
堅持對誣告陷害行為“零容忍”,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追責、絕不姑息。對構成誣告陷害罪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雖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于誣告陷害人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的,同時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guī)定,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相應處理。
三、積極穩(wěn)妥澄清正名
對黨員和公職人員因被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并符合澄清正名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妥善運用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為受誣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時傳遞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樹立激濁揚清的鮮明導向。
四、支持保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利
依規(guī)依紀依法保障廣大黨員干部群眾監(jiān)督權和檢舉控告權,充分發(fā)揮群眾監(jiān)督作用;鼓勵支持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客觀公正真實反映問題;倡導全社會自覺抵制誣告陷害歪風邪氣,大力弘揚向上向善新風正氣,共同營造團結和諧奮進的社會氛圍。
支持鼓勵廣大黨員干部群眾積極提供誣告陷害問題線索,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將嚴格保密,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舉報電話:0737-12388(紀委)0737-5235194(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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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
南縣公安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