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09210010/2022-1667228 | 文號 | 南政辦發(fā)〔2022〕16號 | 統(tǒng)一登記號 | NXDR—202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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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期 | 2022-09-28 | 發(fā)文日期 | 2022-09-28 | 信息時效期 | 2024-07-22 |
所屬機構 | 南縣政府辦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公開方式 | 政府網站 |
公開責任部門 | 南縣司法局 |
索引號 | 4309210010/2022-166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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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南政辦發(fā)〔2022〕16號 |
統(tǒng)一登記號 | NXDR—2022—01010 |
簽署日期 | 2022-09-28 |
發(fā)文日期 | 2022-09-28 |
信息時效期 | 2024-07-22 |
所屬機構 | 南縣政府辦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公開方式 | 政府網站 |
公開責任部門 | 南縣司法局 |
NXDR—2022—01010
南政辦發(fā)〔2022〕16號
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南縣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中央、省、市屬駐南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22〕34號)和《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益陽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益政辦發(fā)〔2022〕1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南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并已經縣人民政府2022年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相關單位要對照《清單》規(guī)范實施行政許可,《清單》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律不得實施。一是要制定實施規(guī)范。各相關單位要逐項制定《清單》內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結合實施情況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規(guī)范制定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二是要做好清單銜接。縣級層面制定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互聯(lián)網+監(jiān)管”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文件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清單》保持一致并做好銜接。三是要強化監(jiān)督力度。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評估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明確監(jiān)管重點環(huán)節(jié),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jiān)管政策,提升監(jiān)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guī)重點監(jiān)管,守牢質量和安全底線。
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