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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

索引號 4309210010/2024-1913889 發(fā)布機構 南縣城市執(zhí)法局 發(fā)文日期 2024-01-11
信息類別 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 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 政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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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 2023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修改 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行政處罰聽證,以及行政機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擬實施本規(guī)定第七條所列的重大行政處罰,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聽證時充分行使陳述、申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得因其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遵循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承擔聽證的費用。

  第六條 本規(guī)定由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章 聽證范圍

  第七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shù)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zhì)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的較大數(shù)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shù)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shù)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萬元以上。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較大數(shù)額罰款和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標準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屬于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聽證范圍的,行政機關發(fā)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以及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

  第三章 聽證主持人

  第九條 聽證,由聽證主持人主持。

  聽證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案件調(diào)查人員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其他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主持。

  第十條 行政機關根據(jù)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xié)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應當確定1名工作人員為記錄員。記錄員負責聽證記錄和有關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調(diào)查人員的;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第四章 聽證參加人

  第十三條 擬受行政處罰并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當事人。

  當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聽證。

  第十四條 案件調(diào)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

  第十五條 同舉行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或者由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十六條 當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者其他公民為聽證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聽證,應當向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五章 聽證的提起

  第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后5日內(nèi)提出。

  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舉行聽證要求,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在提出聽證有效期內(nèi)又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章 聽證的舉行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應當及時指定聽證主持人。案件調(diào)查人員應當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調(diào)查人員。

  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時,主持人應當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紀律,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二條 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diào)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行政處罰的建議和依據(jù);

  (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陳述;

  (三)主持人詢問案件調(diào)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

  (四)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辯和質(zhì)證;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調(diào)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二十三條 證據(jù)必須在聽證中出示,并經(jīng)質(zhì)證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第二十四條 參加聽證的案件調(diào)查人員負有舉證責任,并且應當提供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對案件調(diào)查人員提供的證據(jù)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辯的事實和理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jīng)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第二十七條 案件調(diào)查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jīng)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 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

  第二十八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調(diào)查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十九條 聽證結束后,主持人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聽證報告。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nèi)容:

  (一)案由;

  (二)案件調(diào)查人員原來認定的事實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三)當事人、第三人的申辯意見;

  (四)聽證中認定的事實;

  (五)案件調(diào)查人員的行政處罰新建議;

  (六)主持人提出的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經(jīng)當事人同意,聽證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

  聽證通過信息網(wǎng)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聽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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